(2016)津0105民初5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一商世纪联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一商世纪联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5893号原告:王玥明,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一商世纪联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六十一号。法定代表人:蒋晓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迎,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玥明与被告天津一商世纪联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玥明经传票传唤在本院指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玥明负担。审判员 刘晓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麒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