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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54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李光宇陈桂林、邹盼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陈桂林,邹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546-0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男,汉族,出生1968年08月25日,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陈桂林,男,汉族,出生1972年02月15日,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邹盼盼,男,汉族,出生1987年12月18日,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李光申请执行陈桂林、邹盼盼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陈桂林、邹盼盼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信义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