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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信才与被执行人新站镇仁和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信才,蛟河市新站镇仁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1执871号申请执行人:王信才,男,54岁。被执行人:蛟河市新站镇仁和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新站镇仁和村。负责人:张凤友,村主任。申请执行人王信才与被执行人新站镇仁和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蛟民一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新站镇仁和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信才借款本金3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新站镇仁和村民委员会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信才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站镇仁和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2016年10月19日将被执行人新站镇仁和村民委员会在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新站支行账户存款3100.00元扣划至蛟河市人民法院账户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信才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结案条件,应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5)蛟民一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新站镇仁和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关宏志审判员  王彦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鲍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