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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初558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新昌县七星街道凯歌酒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新昌县七星街道凯歌酒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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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初558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系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王利民,浙江英普(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凯歌酒吧。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金色年华D15商铺。经营者:俞叶峰,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凯歌酒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凯歌酒吧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

审 判 长  王红琴

代理

审判员  楼松淼

人民陪审员  袁文琴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阳艳?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