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民初57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5734号之一原告:崔某某,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玉,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轮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莎莎人民陪审员 高兰珍人民陪审员 马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