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庙前支行与被执行人林丽燕、武国建、陈碧华、武江彬、武湘铃、武嘉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燕,武国建,陈碧华,武江彬,武湘铃,武嘉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闽0304执1160号被执行人:林丽燕,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被执行人:武国建,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被执行人:陈碧华,女,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被执行人:武江彬,女,200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被执行人:武湘铃,女,200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被执行人:武嘉铭,男,201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庙前支行与被执行人林丽燕、武国建、陈碧华、武江彬、武湘铃、武嘉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4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1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丽燕、武国建、陈碧华、武江彬、武湘铃、武嘉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林丽燕、武国建、陈碧华、武江彬、武湘铃、武嘉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仙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