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玄执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泽民与被执行人薛美英、廖秋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泽民,薛美英,廖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玄执字第1837号申请执行人丁泽民,男,1949年4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桂芳。被执行人薛美英,女,1957年7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廖秋萍,女,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丁泽民与被执行人薛美英、廖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玄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薛美英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南京市玄武区XX室,因被执行人薛美英不服本案的执行依据(2013)玄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提起再审,现正在再审程序中,本院暂时无法处置上述房屋。申请执行人以再审程序所需时间较长为由,申请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拟处置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依据(2013)玄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再审,申请执行人以再审程序所需时间较长为由,申请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报局长批准,本院作出的(2013)玄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玄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顺光执行员  汪礼兵执行员  周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