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章旭飞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旭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02刑初300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旭飞,男,199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三门峡市陕州区。2015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6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6月20日被逮捕。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6)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旭飞犯抢劫、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琳、信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旭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1、2016年5月13日1时许,被告人章旭飞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卢家渠村200号院门前,持刀恐吓李某向其要钱,李某骗取被告人章旭飞的信任后脱身。2、2016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章旭飞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卢家渠181号院被害人黄某的租住处,持刀入室抢走被害人黄某50元。二、盗窃2016年5月13日17时、23时许,被告人章旭飞分别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卢家渠村110号、172号院,把被害人安某、张某租住处房门踹开,将屋内的一部白色OPPO手机、一部酷派7298A手机盗走。被盗手机共计价值320元。2016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章旭飞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盗窃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旭飞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章旭飞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章旭飞第一场抢劫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旭飞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章旭飞对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1、2016年5月13日1时许,被告人章旭飞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卢家渠村,尾随被害人李某至该村200号院门前,将被害人李某拽倒在地,并持刀恐吓李某向其要钱,后李某以身上没钱回家取钱为由,骗取被告人章旭飞的信任后脱身。2、2016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章旭飞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卢家渠181号院被害人黄某的租住处,踹门入内持刀威胁被害人黄某,抢走黄某5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举证有:(1)、被告人章旭飞供述,我刑满释放后找不到工作,就想弄点钱花。2016年5月12日,我在东风市场二运汽车站对面摊位上买了一把剔骨刀,5月13日许,我从福馨楼对面的奇凡网吧出来之后看到一个女的手里拎了一袋东西,我就在后面跟着她,想把她手里东西抢了。在一个院子门口,我右手拿着刀,拽着她头发把她拽坐到地上,拿着刀指着问她身上有钱吗?她当时比较害怕称身上没有钱,要到楼上取钱,让我在院子门口等她。当时我就相信她,让她到楼上取钱,她上楼之后就不出来,开始打电话。我以为她叫人来,怕被逮住就赶快离开。2016年5月14日21时许,我从出租屋里出来就去上次骗我那个女的院子门口等她,等了一个多小时看到那个女的家里还是没有亮灯。我转了几圈后来到一家院子,发现三楼一家住户亮着灯,通过窗户我看到屋内只有一个女的,我等了半个小时屋里灯熄灭,我感觉她已睡着,也没有见别人进入她房间。我将房门踹开后进入房间,拿着刀过去抓着她摇了摇后她醒了,她就开始喊:来人啊!我用被子捂住她的头,然后给她说你也不要吆喝,如果你再吆喝我拿着刀做出啥事情,我也不清楚,她不叫喊后我把被子放下来,把刀放在她的脖子上说要钱,把钱拿出来,我把包拿过来给她让她拿钱,她从包里拿了五十元钱给我,后我拿着钱就走了。(2)被害人李某陈述,2016年5月13日1时许,我顺着茅津路往南走,感觉后面有人跟着我,就加快脚步往前走,在我家卢家渠200号院,突然我感觉有人在后面抓住了我的头发往后面拽,一下子我就坐地上,这个男的手持一把尖刀,指着我说把钱拿出来,啥事没有,当时很害怕赶紧给他说现在我身上没有钱,钱在家里,我上去给你取,你在门口等着我,后来他同意了就放我去家里取钱,我急急忙忙跑上楼,把房门一关就给我对象打电话,让他赶紧回来,过了一会儿我通过窗户往下看,那个男的走了。(3)被害人黄某陈述,2016年5月14日22时20分许,我关灯休息,也不知道是几点钟,我感觉有人抓着我的脖子摇我。我突然醒了,面前站着一个男的拿着刀,我当时很害怕就开始大叫,后来这个男的就拿被子把我的头捂住,我不吆喝后,他拿着刀架在我脖子上说要钱,钱在哪儿?拿出来!我让他把手提包拿过来给我,从包里拿出了50元钱给他,他就走了。他走之后我就报警。另有被害人黄某对被告人章旭飞辨认笔录;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案件侦办大队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物证剔骨刀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其来源形式合法,证明内容具有关联性,可以形成证据链条,可作为定案证据采信。二、盗窃罪1、2016年5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章旭飞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卢家渠村110号院,把被害人安某租住处房门踹开,将屋内的一部白色OPPO手机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60元。2、2016年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章旭飞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卢家渠172号院,把被害人张某租住处房门踹开,将屋内的一部酷派7298A手机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6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证有被告人章旭飞供述;被害人安某、张某的陈述;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16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章旭飞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本案另有公诉机关举证的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章旭飞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民警抓获;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被告人章旭飞的户籍证明、前罪刑事判决书、刑罚执行证明等证据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旭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中一次系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章旭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旭飞抢劫、盗窃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章旭飞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章旭飞在实施第一场抢劫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旭飞被抓获后,如实供述抢劫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旭飞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对此应以自首论,对其盗窃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旭飞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章旭飞在短时间内连续实施抢劫、盗窃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证实其主观恶性较深,应予从严惩处。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旭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十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章旭飞的刑期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29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 欣人民陪审员 邱红英人民陪审员 杨慧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