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字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沈某与陆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字1774号申请执行人沈某。被执行人陆某。申请执行人沈某与被执行人陆某离婚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了(2016)苏0681民初2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陆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万元,于调解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2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建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