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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诉冷超波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冷超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3民初29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138号。负责人廖明秋,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武,男,系该分行员工,身份证号码432325197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冷超波,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冷超波(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武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武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1月21日在原告处办理卡号为6259190037475641的信用卡一张,被告使用至2016年1月18日后,未再归还透支款项,至2016年8月19日,该卡透支金额为9773.6元,利息为1263.86元,滞纳金1664.25元,总计透支本息12701.71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讯即偿还透支本息12701.71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信用卡申请表,拟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原、被告之间成立了信贷关系;证据2、信用卡交易明细,拟证明被告2016年1月18日还款11000元,同日透支消费10399元,后一直未再偿还透支款;证据3、历史催收记录,拟证明原告多次催收的事实。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因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分期分批偿还。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均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均予以采信。综合所认定的上述证据及庭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经原告审核后向其发放卡号6259190037475641的信用卡一张。按信用卡章程约定,若被告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应付款项,对于未清偿部分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被告在取得信用卡后,使用该卡至2016年1月18日透支消费10399元,后未再偿还透支款项。截止2016年8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773.6元,利息1263.86元,滞纳金1664.25元。后原告未再向被告计收利息、滞纳金。上述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和滞纳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信用卡申请表、并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约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而尚欠原告透支本金9773.6元,利息1263.86元,滞纳金1664.25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由被告偿还上述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冷超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卡号为6259190037475641信用卡的透支本金9773.6元,利息1263.86元,滞纳金1664.25元,共计12701.71元;如果被告冷超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冷超波负担(被告冷超波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60元已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庆军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