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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执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凉风垭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邓国勋袁贵荣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凉风垭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袁贵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2执保174号申请人:重庆市凉风垭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夏露街251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7121-7。法定代表人:张永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旭,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贵荣,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人重庆市凉风垭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渝0152民初41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移送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凉风垭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袁贵荣在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296352.3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即从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傅政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