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财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洛阳正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丽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正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丽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629号申请人洛阳正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亚森,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任丽恒,女,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申请人洛阳正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丽恒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阳正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任丽恒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任丽恒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坡审 判 员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周秀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