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铜川市路桥工程公司与XX路产损失纠纷一审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川市路桥工程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2财保4号申请人:铜川市路桥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经理。被申请人:XX,男,1985年3月31日生,住铜川市印台区。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所有的事故车辆陕B*****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价值7万元)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铜川市路桥工程公司以7万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XX所有的陕B*****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常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