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8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1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8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号海景广场***层*座。法定代表人:陈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桂,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广帅,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戴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某号景贝南小区某栋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以下称中行蛇口支行)与戴某仲裁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戴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行蛇口支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8195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戴某19个银行账户中没有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证券开户;被执行人戴某所有的小型汽车一台(号牌号码某号,品牌奥德赛)本院已向深圳市公安局车管所办理了查封手续,但未控制车辆实物;被执行人戴某持有深圳市深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55%的股权份额。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将戴某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中行蛇口支行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关车辆、股权无法实际处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它可以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最久审 判 员 杨守辉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