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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3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548号罪犯梁发,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茂高法少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茂中法少刑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梁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6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共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二百元,并提供派出所加盖印章的财产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七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