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与吴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吴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6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群升国际三期C区一至三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2646576-3。负责人:关秀萍,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杰、陈火木,均系福建君立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海峰,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与吴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吴海峰名下为本案设置抵押担保的抵押物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儿童公园路x号世茂茶亭俪园x楼x单元的房产已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首先查封,本院轮候查封。另经本院向银行和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海峰名下虽有房产,但已被他院所受理的他案所首先查封,本案需等待该案的处理结果,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