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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执68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刘宏尧、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尧,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枣庄伦达置业有限公司,纪律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680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刘宏尧,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被执行人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耀,总经理。被执行人枣庄伦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伯国,总经理。被执行人纪律登,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民终11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枣庄伦达置业有限公司、纪律登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