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9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泓粒盛世智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胡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泓粒盛世智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胡天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9124号原告:成都泓粒盛世智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潘辉勇。被告:胡天彬,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成都泓粒盛世智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泓粒盛世智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泓粒盛世智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胡天彬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泓粒盛世智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成都泓粒盛世智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晋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