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124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负责人杨建军。被执行人梁远德,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梁远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梁远德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44259.9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20.03元。因债务人梁远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远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远德所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黄圃社区东坊上街八巷1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3××91),该房产已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643-1号]首封,本案办理轮候查封手续(查封限期为三年,到期如需续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上述财产被转移的风险),待首封案件处理时,申请执行人可向被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487327.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12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梁国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祉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