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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8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彭肃锋与周世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肃锋,周世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8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彭肃锋,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世猛,男,1956年8月6日出生,侗族。本院(2012)锦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周世猛发出限期执行命令,责令其自本命令送达之日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彭肃锋借款本金及利息25000元;(2)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335元;申请执行费275元。执行过程中,经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即申请人执行人从2016年10月份后每月支付申请人1000元直至履行完毕,并当场兑现2016年10月份的1000元给申请人。本案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即申请人执行人从2016年10月份后每月支付申请人1000元直至履行完毕,并当场兑现2016年10月份的1000元给申请人。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克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清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