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1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朱安安与朱微群、杨贵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269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安安与被执行人朱微群、杨贵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朱微群的银行存款,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10月21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143440元。被执行人杨贵文外出去向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朱微群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未能找到车辆下落。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12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