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城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永升与张祺峰、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升,张祺峰,李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商初字第246号原告:张永升。被告:张祺峰。被告:李霞。原告张永升与被告张祺峰、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14日立案。原告张永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375元,由原告张永升负担。审 判 长 宋国庆审 判 员 王重明人民陪审员 赵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