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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柯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2220号原告:柯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柯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桐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