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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段亮云与曾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亮云,曾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1970号原告:段亮云,男。被告:曾海涛,男。原告段亮云与被告曾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段亮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亮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亮云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段亮云负担。审 判 员 罗 慧 勇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