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段亮云与曾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亮云,曾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1970号原告:段亮云,男。被告:曾海涛,男。原告段亮云与被告曾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段亮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亮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亮云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段亮云负担。审 判 员 罗 慧 勇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