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7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7625号原告:董某,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宋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元和,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迎、被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元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按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判决位于赣榆区青口镇青河丽景小区C9幢2单元102室房产一套归原告所有,并办理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7月8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将双方共有的位于赣榆区青口镇青河丽景小区C9幢2单元102室房产一套归原告所有。双方离婚后,因被告不配合,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无奈诉至法院。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提出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位于赣榆区青口镇青河丽景小区C9幢2单元102室房产一套归原告所有并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被告当时的真实意思是将该房产过户给原、被告的孩子董某乙名下,如过户给原告,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于××××年××月××日结婚,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7月8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如下:“现有房产一处,位于赣榆区青口镇青河丽景小区C9幢2单元102室房产权归男方所有;家中黄色电瓶车归女方所有;各自的生活用品及衣物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其是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且双方私下达成共识是将该房产过户给其儿子董某乙名下,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7月8日进行离婚登记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已协议进行了处分,约定位于赣榆区青口镇青河丽景小区C9幢2单元102室房产一套归原告董某所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有义务按约定履行,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辩称其是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且双方私下达成共识是将该房产过户给其儿子董某乙名下,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董某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青河丽景小区C9幢2单元102室房产一套归原告董某所有,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董某办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367元,减半收取683.5元,由被告李某承担,该费用原告董某已预交,由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董某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67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立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