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2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东清与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东清,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408号申请执行人:付东清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东清与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做出的(2016)陕0104民初3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东清于2016年8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年10月18日,本院将案款21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付东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3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浩执行员 刚绍辉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