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民初7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广东方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方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7282号原告:广东方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二号富力丽港中心16层04号。法定代表人:姚象。委托代理人:丘竹,女,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系原告公司客服主管。被告:张敏,女,汉族,1981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方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方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以被告已结清所欠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方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方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方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艳审 判 员 龙伟永代理审判员 肖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嘉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