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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杨勤寿、沈琼芝与李庆龙、毕金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勤寿,沈琼芝,李庆龙,毕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565号申请执行人杨勤寿,住弥勒市。申请执行人沈琼芝,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庆龙,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毕金丽,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杨勤寿、沈琼芝与李庆龙、毕金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树文审判员  王建生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