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6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宁海县华诚房产中介服务部与杨晓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华诚房产中介服务部,杨晓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6178号原告:宁海县华诚房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北斗路19号。负责人:葛建华,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杨晓波,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华诚房产中介服务部诉被告杨晓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海县华诚房产中介服务部在预交期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阮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霞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