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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5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山诉被告梁瑞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山,梁瑞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5377号原告:张玉山。被告:梁瑞霞。张玉山与梁瑞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玉山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玉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玉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靳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