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5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山诉被告梁瑞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山,梁瑞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5377号原告:张玉山。被告:梁瑞霞。张玉山与梁瑞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玉山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玉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玉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靳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