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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颖颖与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颖,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85行初55号原告王颖颖。被告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住高密市人民大街(西)***号。法定代表人唐军录,局长。到庭负责人王维谦,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身份证号:3707811963********。委托代理人侯延昭,山东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俊年。原告王颖颖诉被告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买卖合同网上备案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颖颖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颖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郝凤香人民陪审员  于文军人民陪审员  栾兆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邢森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