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6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蒋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蒋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6284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南段)******号。组织机构代码:58396348-1主要负责人:马海虹,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泗,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亲亲,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敏,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东陈乡马岗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312174810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为与被告蒋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蒋敏偿还截至2016年5月30日的借款本金9846.56元、利息4340.43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30日始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9846.56元和利息4340.43元为基数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和复利;2.被告蒋敏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将第1、2项诉请变更为:1.被告蒋敏即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46.56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5日始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9846.56元为基数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蒋敏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3年5月2日,被告向原告申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贷记卡(申请书编号为3141000080),双方约定:信用额度为10000元;透支执行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被告使用贷记卡消费交易,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透支利息。免息还款期为消费透支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25日,账单日为每月30日(2月份为月末最后一天)。同时,对预借现金(包括转账)交易,被告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须支付从透支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该贷记卡还款方式分为全额还款和最低还款额还款,被告选择最低还款方式还款,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被告应支付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被告逾期不还款,应承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之后,原告向被告蒋敏发放了贷记卡。被告正常使用至2014年5月26日,之后,被告应于2014年6月24日还款9846.56元而未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15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贷记卡申请书、帐户信用历史查询、贷记卡交易明细、委托律师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业务回单,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定的贷记卡领用合约合同内容及形式合法,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领用贷记卡并持卡进行透支后,未按约还款,理应承担偿还本金、按约支付利息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透支本金9846.56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5日始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9846.5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92元,由被告蒋敏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斌人民陪审员 陈建敏代理审判员 潘国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范桑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