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12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杜慧玲与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慧玲,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2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慧玲,女,汉族,1979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1502338-8。申请执行人杜慧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杜慧玲运费924983.3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825元,合计9318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车辆、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房产数套均已被抵押、查封,暂无法处理。由于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931808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