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106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5534047-3。负责人陈晶,行长。委托代理人朱铁兴,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林福,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执行人林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晨辉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