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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清河县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宝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河县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宝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1442号原告清河县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长江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5518595249。法定代表人许金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艳红,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宝峰,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河县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宝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河县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清河县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担负。审判员  霍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长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