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3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汤伟刚与窦元元、田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伟刚,窦元元,田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3632号(2016)沪0230民初3632号原告汤伟刚,男,196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委托代理人黄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元元,女,1985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代理人周巍,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丽云,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美珍,女,193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汤伟刚诉被告窦元元、田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汤伟刚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伟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汤伟刚负担。审 判 长 周 健审 判 员 王秋红人民陪审员 王根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