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5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岩市亿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晓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亿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晓健,郭小红,章蔚,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春生,刘挺海,施岩波,黄木生,章永生,潘峰,李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5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南路295号莲花市场综合楼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91350800591748052D。法定代表人张榕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龙岩市亿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月山村(樟柴树税务所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为91350800751351565D。法定代表人章蔚,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晓健,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郭小红,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章蔚,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龙岩市亿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龙岩市新罗区(原税务局后侧)。被执行人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商务营运中心B幢19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为69904414-5。法定代表人吴春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春生,男,1973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刘挺海,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施岩波,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木生,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章永生,男,194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税务局后侧)。被执行人潘峰,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李淑辉,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亿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晓健、郭小红、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春生、刘挺海、施岩波、黄木生、章蔚、章永生、潘峰、李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龙岩市亿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晓健、郭小红、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春生、刘挺海、施岩波、黄木生、章蔚、章永生、潘峰、李淑辉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龙岩市亿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晓健、郭小红、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春生、刘挺海、施岩波、黄木生、章蔚、章永生、潘峰、李淑辉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龙岩市亿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晓健、郭小红、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春生、刘挺海、施岩波、黄木生、章蔚、章永生、潘峰、李淑辉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龙岩市亿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晓健、郭小红、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春生、刘挺海、施岩波、黄木生、章蔚、章永生、潘峰、李淑辉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爱 芸审判员 刘 文 越审判员 陈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澄颖(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