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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8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曾晓梅与傅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晓梅,傅树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8138号原告曾晓梅,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傅树才,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曾晓梅与傅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晓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凌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