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8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曾晓梅与傅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晓梅,傅树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8138号原告曾晓梅,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傅树才,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曾晓梅与傅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晓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凌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