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5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淮安市满天星毛巾有限公司与贵州浩然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满天星毛巾有限公司,贵州浩然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5716号原告:淮安市满天星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新港路4号。法定代表人:赵长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浩然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路金城街101号黔桂金阳商务办公楼10楼12-14号。法定代表人:肖达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淮安市满天星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浩然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满天星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满天星毛巾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1149元(原告已预交114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市满天星毛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兆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