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财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鲍玉梅与李野、付家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鲍玉梅,李野,付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财保170号申请人鲍玉梅,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孙吴县。被申请人李野,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现住孙吴县逊。被申请人付家林,男,1981年8月8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城区。申请人鲍玉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付家林名下的轿车两辆,查封被申请人李野名下的轿车一辆。担保人陈军、范慧卿分别以其名下的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轿车,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付家林名下的轿车两辆,车牌号为黑******和黑******;查封李野名下的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黑******。期限为2018年10月24日。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鲍玉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