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洪金钗、蔡秀气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洪金钗,蔡秀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709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余文革,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洪金钗,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秀气,女,198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洪金钗、蔡秀气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会作出的(2016)闽0581行审7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洪金钗、蔡秀气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19066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洪金钗、蔡秀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应在2016年5月12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洪金钗、蔡秀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洪金钗有银行存款125013元并予以扣划,扣除诉讼费、执行费2760元,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22253元。现被执行人洪金钗、蔡秀气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洪金钗、蔡秀气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尚有社会抚养费68415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洪金钗、蔡秀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7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彦伟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