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11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贺秀珍与攀枝花市仁和区带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秀珍,攀枝花市仁和区带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826号申请执行人贺秀珍,女,汉族,1948年12月15日出生,住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带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永胜村大湾社。法定代表人莫军,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826号贺秀珍申请执行攀枝花市仁和区带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出要求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8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杨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