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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桂新旺与洪克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新旺,洪克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第1353号原告:桂新旺,男,1966年3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家琪,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克武,男,1973年9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武,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瑞,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桂新旺诉洪克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桂新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桂新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秀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