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桂新旺与洪克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新旺,洪克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第1353号原告:桂新旺,男,1966年3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家琪,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克武,男,1973年9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武,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瑞,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桂新旺诉洪克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桂新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桂新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秀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