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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程文胜诉曹晓阳牙科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胜,曹晓阳牙科诊所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576号原告:程文胜,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曹晓阳牙科诊所,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正阳街。法定代表人:曹晓阳,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程文胜诉被告曹晓阳牙科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文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及须拔除种植两颗牙的费用贰万肆仟元(24000.00元),误工费伍仟元(5000.00元),交通费贰仟元(2000.00元),食宿费贰仟元(2000.00元),营养费叁仟元(30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壹万元(10000.00元),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肆万陆仟元(46000.00元);2、依法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2日,我在舒兰市体校旁曹晓阳牙科诊所拔了我下颚左侧从立世牙数第三颗大牙和第四颗小牙两颗牙,抠完牙拔完牙之后,我感觉我左侧相邻的大牙怎么也疼了,问曹晓阳是不是也要拔了,他态度非常不好,说:“要拔你自己用钳子拔去”,这是曹晓阳的原话,曹晓阳说拔大牙20元,小牙10元,抠坏的大牙牙根也算拔一颗牙10元,共40元,我拿出100元,他收40元找我60元。以后的二个多月我下颚左侧的立世牙和大牙非常疼,我仔细一看下颚左侧的大牙己抠裂了伤及牙根,下颚左侧立世牙抠坏已伤及牙髓,两颗牙都已经抠坏报废,非常疼,需拔除,我在今年8月12日又到了曹晓阳牙科诊所,曹晓阳态度也非常不好,叫来北城派出所三位警察,曹晓阳在诊所门口当着三位警察的面返给我10元钱(这三位警察可以给我作证),说是多收的。曹晓阳又在诊所门口当着三位警察的面说我:“拔完牙,你怎么不咬药棉花”,我说:“咋没咬药棉花,你查看录像”,曹晓阳又当着三位警察和我的面说:“你咬一会就吐了”(这三位警察可以作证)。警察让我去卫生局,以后我到卫生局医管人员孟威说曹晓阳不承认我在曹晓阳牙科诊所拔牙了,这显示出曹晓阳既不尊重公安人员,也不尊重医疗事业,更对我不负责任,这不能不让人产生质疑。今年8月末,我又和医管人员孟威去了曹晓阳牙科诊所,曹晓阳当医管人员孟威的面又承认给我抠牙柞了(其实是抠坏的大牙牙根,也就是曹晓阳返还我10元钱的原因)。我和医管人员孟威走的时候,曹晓阳还在诊所门口当着医管人员孟威的面骂我,附近大道旁人员可以作证。被抠坏的两颗牙已经5个多月持续化脓、发炎,所带来的疼痛和后遗症非常难受、痛苦,脾气也变坏了,身体也变差了,牙齿长期化脓发炎,极易发生血栓,这将影响我一生,且立世牙被抠坏须拔除非常晦气,这已经和故意伤害没有什么区别了。被告不负责任的拔牙行为己给我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物质损失。请人民法院维护我的合法权利,依法审理,公正判决。我是一名保安,在长春电缆运检工区上班,以上本人所述情况及每句话都负法律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曹晓阳牙科诊所”经本院调查核实并不存在,故“曹晓阳牙科诊所”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诉讼主体资格。经本院释明,原告拒绝变更被告主体,坚持起诉“曹晓阳牙科诊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曹晓阳牙科诊所”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文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恒华审 判 员  陈秋实人民陪审员  宁淑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