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何真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刑初357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何真薛某某(又名薛某甲合真、薛某乙高杰),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民权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30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7月3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6)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何真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耿胜男、被告人薛何真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薛何真薛某某溜至民权县双塔乡关帝庙村委汪寨村,翻墙跳入村民汪瑞月家,将汪瑞月放在堂屋西间床头柜上层抽屉内的400元现金盗走。2016年7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薛何真薛某某溜至民权县双塔乡陈堂村,翻墙跳入村民高雪花家,将高雪花放在西屋床尾木箱子内底层的4000元现金盗走。2016年7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薛何真薛某某溜至杞县泥沟乡朱寨村,翻墙跳入村民汪连荣家,将汪连荣放在西屋门后牛仔包内的280元钱盗走。2016年7月30日8时许,被告人薛何真薛某某溜至民权县双塔乡小阁寺村,翻墙跳入村民徐连章家,薛何真薛某某进入堂屋后正在打开里面木门时被发现,后被徐连章及邻居抓住并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汪某甲瑞月、高雪某某花、汪某乙连荣、徐某某连章的陈述、证人田某、陈某、王某、李某、徐双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2013)兰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书、违法人员信息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何真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何真薛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何真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