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达艳青与陕西省体育产业集团国际体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艳青,陕西省体育产业集团国际体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946号申请执行人达艳青。被执行人陕西省体育产业集团国际体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达艳青与被执行人陕西省体育产业集团国际体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8119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终2374号民事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省体育产业集团国际体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达艳青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8119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终2374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陕西省体育产业集团国际体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陕西省体育产业集团国际体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自动将全部案款共计人民币27964元缴至本院,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20元。上述案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94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