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1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与陈淑莲、王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陈淑莲,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8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负责人:王德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淑莲。被执行人王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淑莲、王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3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自行协商和解,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民二初字第03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何祥猛代理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