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4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陆海明与王春龙、王高翔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明,王春龙,王高翔,王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4120号原告:陆海明,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张鹏,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龙,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王高翔,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王晓,女,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陆海明为与被告王春龙、王高翔、王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三被告支付原告家具款1585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计付至被告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陆海明的委托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春龙、王高翔、王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春龙、王高翔曾向原告陆海明购买家具。2016年2月22日,经结算,被告王春龙、王高翔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画水镇新华村陆海明家具款拾伍万捌仟伍佰元正(158500)在阳历8月底归还(于2016年8月份还清)”。到期后,被告王春龙、王高翔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王晓和被告王高翔于2014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春龙、王高翔、王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陆海明货款158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被告王春龙、王高翔、王晓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