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赵红妹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刑初159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红妹,女,1972年5月21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4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6〕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红妹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红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赵红妹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某公司会议室、营业厅内,趁无人之际,先后实施盗窃作案7起,窃得被害人顾某的共计价值人民币63308元的财物。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红妹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顾某的共计价值人民币62508元的欧米茄牌蝶飞系列女士机械表1块、仿卡地亚牌带钻彩金手镯1个。2、2016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赵红妹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顾某的现金人民币100元。3、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红妹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顾某的现金人民币100元。4、2016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赵红妹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顾某的现金人民币100元。5、2016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赵红妹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顾某的现金人民币200元。6.2016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赵红妹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顾某的现金人民币200元。7、2016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赵红妹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顾某的现金人民币100元。被告人赵红妹于2016年8月30日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汾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红妹退出了全部赃款赃物,并已返还给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红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红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红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某的陈述笔录、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退赔谅解协议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红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赵红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红妹退出了全部赃款赃物,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赵红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红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军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滕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