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4民初8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夏幼发拉底智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寇瑞花、马学风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幼发拉底智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寇瑞花,马学风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8869号原告:宁夏幼发拉底智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西侧博文大厦10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杨桂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瑞花,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马学风,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原告宁夏幼发拉底智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寇瑞花、马学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宁夏幼发拉底智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寇瑞花、马学风对宁夏底格里斯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向宁夏幼发拉底智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53.78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341元,利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8日,宁夏尚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宁夏底格里斯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包锐签订《幼发拉底亲子教育馆合作协议》,约定三方共同投资500万元进行幼发拉底亲子教育馆项目,并签署了《宁夏幼发拉底智慧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章程规定宁夏幼发拉底智慧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宁夏尚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认缴280万元,股东宁夏底格里斯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认缴120万元,股东包锐认缴100万元,并约定于2014年4月15日前一次性认缴到位。2014年4月17日,原告宁夏幼发拉底智慧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2014���7月14日,经原告公司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包锐将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浩,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2014年12月30日,经股东会决议,宁夏幼发拉底智慧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224万元,其中宁夏尚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增加出资125.4万元,宁夏底格里斯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增加出资53.78万元,股东李浩增加出资44.82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应于2016年1月31日前认缴到位。后其他股东均按期缴纳出资,宁夏底格里斯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增加的出资53.78万元。2016年4月,宁夏底格里斯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寇瑞花、马学风在未通知原告公司的情况下将公司注销,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公司的股东宁夏尚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经以同一事实与理由对被告寇瑞花、马学风提起诉讼,且诉讼请求也与本案相同,故原告的��诉属于重复诉讼,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夏幼发拉底智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71元,退回宁夏幼发拉底智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晓婷附: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